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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组织管理机构) 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是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本市行业协会协会业务的主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2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 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 同一行业或者产品,在本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 对同业企业较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也可以由以区县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市行业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的功能。 第六条(发起筹备的条件) 在本市发起筹备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为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拟成立的行业协会应有行业代表性,发起人和其他参加会员应当达到或者承诺在2年内达到本市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者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3名以上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行业协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 行业协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由发起人共同推举;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八条(名称)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协会” 或者“同业公会”等名称,并冠以 ……(未完,全文共3459字,当前只显示8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上一篇: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 下一篇: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相关栏目:群众团体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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