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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 |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三条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的程序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如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民办法律咨询事务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记的条件与事项 第六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国有资产份额不得超过总财产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万元。 第七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往所或活动场 ……(未完,全文共4489字,当前只显示10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 上一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计划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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