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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
从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情况分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总量的10%左右,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法治思想的提高,人员流动性的加剧,以及人参与经济活动程度的频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前呈现了以下的特点。 一是被告难寻找。农村地区发生常进的损害赔偿纠纷后,受害人一方往往势单力薄,处于相对较弱的一方,被告人则往往_强,人头、拳头壮,在心理上占有优势。被告在致伤他人后,为了逃避法制制裁,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往往一事了之,对外不公布自己的先遣,这样即使原告依法主张权利,提起赔偿诉讼,往往造成被告难以找寻,起诉书和开庭传票送不出去。即使法庭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手续,只是从法律层面上履行了告知被告人的义务,被告并不一定知道原告起诉了自己或者不清楚起诉的具体诉讼,人为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9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四、目前在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出现了农民工_,他们在外打工虽然苦些、累些、干活的危险性程度大些,但实际收入远高于在家种田的收入。农村青壮年劳动一旦因损害性赔偿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处理涉及死亡赔偿残疾赔偿金时,依据受害人户口的不同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城镇户口的受害人因同一伤害事故得到的赔偿款往往几倍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证据取舍难。如某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及其丈夫杨某、二女儿杨红在自家稻场杨麦子时,发现有实行的鸡子在稻中,就撵打鸡子,被告及后制止,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其中原告参与了厮打,后因村民将他们劝开,随后原告认为受伤了,便打120,到罗山中医院就诊,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外伤综合症。该伤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后,一纸诉状指控被告李某将其致伤,要求将赔偿相关费用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一家不讲道理,对我又打又骂,经村民劝架才得以脱身,我是受害者,没有打原告,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双方厮打前没有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虽然没有人证实被告殴打了原告,并不排除在发生厮打时与原告有过身体接触,推定原告伤情是与被告发生厮打时所致,因而判决被告接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本案引起多方关注。焦点就是法院判决时证据的取舍另认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原告另多被告一人发生厮打,原告受伤后仅凭身体有伤而无其证据不能认定该伤系被告所为,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力解决。 1、进一步开展普法教育。普法教育的难点和重点应放在农村,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办事的能力是依法_,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有利于改善法院的执法环境,特别是对青少年,学校应该加强法制教育,使法制常识进课堂,入大脑,这是提高翁素质的长运之策,应加强管理。 2、进一步规划证人作证制度,建立一套确保诚实信用的一套机制,使证人敢于说实话,说真话,对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要从帐依法严厉查处,使其不敢为,不愿为。建立一套民事制裁措施,对作伪证的证人要取于查处的制裁。建立一套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制度,使证人愿意出庭作证, ……(未完,全文共2573字,当前只显示15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上一篇:坚持宽严相济 促进社会和谐 下一篇:当前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相关栏目:卫生 三农 新农村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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