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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内容摘要】: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其合理的宪政基础。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还存在制度的权威性,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选聘制度以及经费开支等问题,还有多方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5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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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权力。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我国政治_中,人民享有广泛的参_。人民参与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是人民应有的权利,这其中也包括参与我国的司法管理活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正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27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其法定的义务,而这项法定的义务不是一般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是国家之根本大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同时,在宪法关于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未完,全文共5545字,当前只显示6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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