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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_,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8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 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 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税部门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 图书类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类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子目录“其他”是指批量购置的被服、茶具、电水壶等办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3、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4、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开具《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付实物拨付部门。 (二)实物拨付部门凭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进行实物调拨,调拨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要进行签收,调拨后实物拨付部门将已签收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交付财务核算部门。 (三)拨出单位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调整实物帐和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四)拨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国家税务系统资产调拨单》 ……(未完,全文共6951字,当前只显示33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上一篇:2011年长江三峡库区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下一篇:民心所向是执政基础读解放战争读后感 相关栏目:税务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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