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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公司非法从事网上黄金交易案 |
一、案情 ××××年*月××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工商局检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金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分公司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非法从事网上黄金交易活动,涉嫌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对该分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经核准登记“某金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所属企业委托业务咨询服务。其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黄金、铂金饰品回收、加工、零售;珠宝、玉器销售;承接某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开展黄金交易客户咨询服务;项目投资咨询。××××年××月××日该分公司正式开业。××××年元旦开始,该分公司在本市散发宣传资料,并招揽客户在其所属企业提供的网页进行网上黄金现货延期交收(简称t+d)交易活动,每个客户开户时交一万元保证金就可以操作××万元等值的黄金买卖,客户可从*.*手开始操作买卖黄金,但不能超过一手(一手的黄金相当于一公斤的黄金),并从客户交易中提成手续费;客户每交易一手标金提成(含买卖)××*元手续费,每交易一手盎司提成(含买、卖)××*元手续费。从开业至案发日止,帐簿中载明收取客户保证金××.××万元,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期货交易管理的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由此可见,网上黄金交易是一种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的活动,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擅自招揽客户进行炒黄金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管辖权的问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国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它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它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移交其它有关部门处理。 对照《无照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无照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一案查处过程中是具有管辖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点“属于其它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移交其它有关部门处理”。这也就是说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关在期货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其它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移交其它有关部门处理,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因而对该案的查处是有管辖权的。 (三)有关案件的移送问题: 有人提出,该经济组织非法从事网上黄金交易是否涉嫌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而本案涉案的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项均未达到追诉标准。 (四)适用法律问题 关于适用法律问题也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当事人的处罚应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当事人的行为是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理由是: *、《公司法》调整的超范围经营,应该是指一般性的超范围经营,也就是行为人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的经营项目。 *、该案表面上看去是超范围经营,实际上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所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依法应当通过办理设立登记或行政审批手续取得有关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的,对这一部分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认定为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更合理。 (五)处罚主体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从民法角度来说分支机构(分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因此,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还有《公司法》第十四条对此也有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支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分支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对一定的资产使用权,以自己的名义直 ……(未完,全文共4063字,当前只显示22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分公司非法从事网上黄金交易案) 上一篇:工商所指导陶瓷城发展工作纪实 下一篇: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试行)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经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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