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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先行赔偿”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的思考 |
先行赔偿,就是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要求赔偿,再由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它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一种保护,对于加强企业自律、督促经营者改进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信心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先行赔偿却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美好。部分经营者虽有先行赔偿的承诺在先,但当网站消费者需要_的时候,道路同样异常艰难。工商部门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使先行赔偿既能提高_效率,同时又可以在引导扶持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作用。 一、先行赔偿的基本情况 (一)法律法规依据。 先行赔偿的思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初见端倪。该法第三十五条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这里的先行赔偿还停留在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本人赔偿损失,再向其他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阶段,实施起来也相对容易。之后,××在一些相关的部门法规上做了更为深入的探索。《××市食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3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二)赔付方担心索偿困难不愿赔偿。 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先行赔偿在讲究了效率的同时,公正性却很难把握。比如,如果网站事后证明赔网站付部门赔错了怎么办;如果先行赔付之后经营者不认帐又怎么办。同时,先行赔偿只能是经营者自愿的承诺行为,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只可“倡导”而不能“强迫”。如果行政部门强行让经营者交纳“保证金”,则有干涉自主经营之嫌。 (三)侵权界定困难。 作为先行赔偿方的商场管理者或市场开办者,他们本身并不参与实际经营,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往往很难界定谁是谁非。再者,市场开办者作为与经营者对等的民事主体,本身并无权认定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让这样的第三方做出先行赔偿,似乎确实有些强人所难;而赔付方因担心索偿困难而不愿先行赔付的理由也让人觉得可以理解。 (四)只为大企业“锦上添花”。 目前对“先行赔偿”做出承诺的经营者基本集中于规范度较高的大企业,对它们来说,承诺先行赔偿,可以说是“锦上添花”。但对商品经济这个大市场来说,提升中小企业运营的规范程度,实现“雪中送炭”才更为重要。在侵权案例中,中小企业占绝对多数,这是摆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行政监管部门面前一个现实的问题。在这些企业尚无底气做出“先行赔偿”的承诺之前,如何使它们更规范才更重要。否则,“先行赔偿”的承诺只会更多地沦为宣传工具,让消费者对它失去信任。 三、提高先行赔偿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 (一)引导实施过程的“程序正义”。 目前,支持先行赔偿制度正常运营的赔偿金,大部分都来源于经营者缴纳的“保证金”,它是对经营者的一种约束,也是对先行赔偿方的一种保障。但“保证金”如何收才能收得有效果,如何管才能实现“双赢”。工商部门应该正确引导参与的企业和单位在实施细节上注意“程序正义”。 1.对于不单纯由企业管理方来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先行赔偿”协议的签订、“保证金”的缴纳都必须建立在经营者自愿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如果一位经营者愿意用这种方式来改善自己的形象,在消费者中确立自己的信誉,那么他就缴纳保证金;如果他认为自己经营的本身就是“信得过产品”,或者他认为自己不会拖延对消费者的赔偿,他可以不加入。工商局也好,消费者协会也罢,都不得强迫,否则就有将缴纳“保证金”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之嫌,违反国家法规。同时,只有经营者愿意加入,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先行赔偿落实不到位以及赔偿之后出现纠纷,让“先行赔偿”名副其实。 2.经营者要有权参与“保证金”的管理,有效避免腐败。比如可以由市场管理方、管辖地工商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经营者代表共同管理这笔资金,账目公开,任何情况不得随意挪用。在协议到期或者经营者要求终止协议的情况下,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经营者。 3.从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经营者每缴付一笔“保证金”,管理方也应该在同一个银行账户中存入约定比例的资金。如果有先行赔偿责任的一方应消费者的要求从经营者缴付的“保证金”中支付了赔偿金,事后又证明它的判断错误且赔偿金无法追回,那么经营者同样应该得到补偿。 (二)加强法律上的“正名”。 目前,我国在“先行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涵盖了少数几个领域,并且大部分停留在地方性法规的阶段。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项规定仅限于展会。 ……(未完,全文共3882字,当前只显示21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先行赔偿”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的思考) 上一篇: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下一篇:2010年上半年内资企业统计分析 相关栏目: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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