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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该案如何定性处罚 |
一、简要案情 2009年9月10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该市××镇××村的××市××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风机*台,其中sfg2.5-2r(250w)型号*台、sfg3-2r(370w)型号*台、sfg4-4(550w)型号*台、sfg5-4r(750w)型号*台,上述风机均在铭牌上仅标注“××机电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另在包装箱上标注“制造商:××市××机电有限公司”、“地址:××省××工业区”。经查,当事人并未注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9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三种意见,应定性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中,改变后的名称,并不在同一级行政区域内,完全是一个新名称,在企业名称要素中的行政区划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而且在新行政区域的登记机关中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依据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伪造厂名是指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厂名,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其目的就是为了欺骗消费者,隐瞒产品质量责任的真实承担者,从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而反观本案,当事人在产品的包装箱上已标注了真实的厂名和厂址,其行为目的不是为了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因此,不符合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的要件,当事人既不应该也无必要承担如没收产品等如此严重的行政法律责任。另外,本案也不适宜以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定性,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是企业将自己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改变,但改变后的名称与原名称差别不大,如行政区划、字号均不变,只是行业或组织形式的用语上稍作变化但无实质性变化,这主要是针对企业在取得企业名称后规范使用的问题。 在本案中,当事人对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进行了更改,实质性已发生变化,完全是一个新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且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 ……(未完,全文共1721字,当前只显示10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该案如何定性处罚) 上一篇:工商局副局长在房地产市场监管座谈会上的主持词 下一篇:用假发票验资该如何处理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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