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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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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如收购农业生产者100元的粮食,开具收购凭证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00×13%=13元的进项税。当月把收购的100元粮食以113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需缴销项税[113/(1+13%)]×13%=13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
  (四)为企业调节税款和偷逃骗税提供可乘之机。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凭证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帐,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便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凭证,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税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还有些企业通过虚开收购凭证达到偷税目的,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进、销项税比例,从而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
  (五)尽管有关农产品收购的管理管理办法很多,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很多,如:山西省国税局晋国税发(2005)135号印发了《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吕梁市国税局针对办法又做了明确,规定“收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验;向异地农业生产单位、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金农产品,按照规定取得普通发票抵扣,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核查后方可抵扣;”“纳税人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下列购进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结算货款:1、从农产品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产品;2、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向农业生产者单笔购进额在3000元以上的”。上述办法规定相当细,但在实际执行中,一是税务机关人员不足,很难保证及时查验大额收购,事后查验也就失去了查验的客观真实性。二是现行的金融、现金流量等制度制约不规范,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纳税人为符合实际又符合政策,采取“大票划小”的办法开具,反而增加了用票数量,但并起不到制约作用。并且纳税人对此规定也反应难以执行。
  二、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一)购销双方无任何制约关系。农产品收购凭证由购货方自已开具,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实行自开自抵,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从而形成了税收管理工作难以解决的漏洞。
  (二)无法对购销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收购凭证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向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开票、认证系统。同时,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接受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意识差,这又使手工交叉稽核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行,税务机关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同时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现金交易,无法通过银行对其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三)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原理。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销项税的税率都是13%,但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形成了税基口径不同,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原理。
  三、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建议
  (一)从税制角度出 ……(未完,全文共3125字,当前只显示17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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