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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问题的解释 |
《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分工是按段划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按照农产品的品种确定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并没有排除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应在流通环节依法履行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职责,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是转致条款,而不是免责条款。这一规定只是说明,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除“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公布安全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其他的应当转致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排除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 第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欢迎您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进而,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条可以确定,工商部门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行为,销售含有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_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以及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承担法定的监管责任。 第三,《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工商部门对部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例如,工商部门有权依据《食品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8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农产品的监管责任。分为以下层次: (_)基本规定。基本规定是指在该规定中,为工商部门负有职责在法律上作了概括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换一句话说,就是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具体哪些职责依据“三定方案”确定。 (_)处罚规定。处罚和监管不是同一个概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工商部门如果仅仅拥有监督权,是不能对没有处罚权的范围内实施处罚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也就是农产品销售企业有法定情形的,由工商部门处罚。 上述“法定情形”,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包括(_)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_)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_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_)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_)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不属于工商部门处罚范围。 (_)处理规定。处理和处罚也不是同一个概念。行政处理广义上也包括处罚,狭义的行政处理不包括处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注意,是处理,不是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也就是农产品销售企业有法定情形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这些是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的。 上述“法定情形”,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包括(_)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_)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_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_)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_)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不属于工商部门处理(注意,是处理,不是处罚!)范围。 第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再转致回到《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但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标准,也包括属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情形。属于此种情形,在适用中应当转致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即:(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例如把这些东西加入农产品。(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此条规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也有,但《食品安全法》是后制定的,此条规定更全面。(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_、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_.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_.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_.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_.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_)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_)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_)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_)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_.水果及坚果 (_)新鲜水果。 (_)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_)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_.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 ……(未完,全文共6951字,当前只显示33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问题的解释) 上一篇:工商局《行政许可法》测试试卷及答案1 下一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授课资料8 相关栏目:工商 机关 质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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