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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对加强税警联合办案的思考 |
我国在加强税务、公安联合办理涉税案件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由于部门间在打击涉税案件上信息交流不畅,执法主体、地位和手段、措施的迥异,影响了涉税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通过研究在与公安经侦部门办理涉税案件的实践,提出加强税警联合办案的建议和思考。 一、税务、公安在联合办案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交流不畅 首先,公安机关与国、地税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对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缺乏了解,对税源管理部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缺乏交流,不能有效的合作。而且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行政级别相同,又分属不同的行政系统,公安、国、地税三方就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向对方提出的协作要求,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降低了协作的效率。其次,网络信息闭塞,缺乏畅通灵敏的信息反映渠道。造成这一失误的重要原因在于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间信息网络不畅,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收集、反馈制度,信息闭塞,反应迟钝。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都希望对方能将各种情报信息通报给自己,但又不愿对方过多地了解其工作秘密,不愿与对方有过深的沟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深层次的相互协作与交流。 (二)案件移送的随意性 现阶段公安机关办理的大部分逃税案件,主要是来源于税务机关的移送。但在工作实际中,税务机关给公安部门移送涉嫌逃税犯罪的案件情况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1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五)监控力度弱化 目前对税警协作的监控手段都是事后监督,监督机构停留于对其查处个案的监督上,缺乏强有力的介入,而且监察人员力量薄弱,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老好人”思想,对协作人员的监督乏力。同时,税警协作涉及的部门多、人员少,流动大,无论是对人员的管理上还是对工作质量的监控上都存在很大难度,这种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监控力度弱化,也造成协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强。 二、加强税警联合办案的思考与建议 近年来,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已取得一定成效,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破获了一批逃税犯罪大案,处理了一批逃税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了大量损失。目前,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税警协作: (一)联合执法,共同查处 要积极推进协作配合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协作配合的生命力。税务机关对在日常稽查中发现的线索认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以便必要时先行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跑、隐匿、销毁犯罪证据。公安机关对侦查工作中得到的涉税犯罪线索,也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调取有关的财务、税务资料,及时给案件定性,从而顺利进入司法程序。税务机关在参与刑事执法的过程中,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对需要税务机关认定逃税犯罪的手段、税额、违反税法依据等专业问题,应及时予以鉴定,并出具结论证明。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适当参与到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给行政执法提供完备、详实的证据材料,更要通过交流缩小税务、公安机关认识上的分歧,更快、更准确的给案件定性。办案中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维护税收秩序,尽量减少税收流失。 (二)设立联合办案机构,实行信息共享 目前,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在税务机关设立了联合办案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联合办案机构对加强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提高公安机关发现涉税犯罪的能力,协助税务机关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中的问题 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即使已经设立了联合办案机构,双方也可以就专门问题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这样的会议不仅要有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各方的领导也应参加,以便对某些问题及时拍板。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经常性会晤等多种形式,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沟通,分析研究查处方案,及时协调各涉案地公安、税务机关积极协作办案,通报案件侦办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共同研究解决。 (四)广泛普及税收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新征管模式后,自行申报的基础是使纳税人了解税法,懂得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自己确定应当纳什么税、该纳多少税。所以让纳税人更多的了解和掌握税收法规,逐步培养和启迪他们依法自觉纳税的意识,而要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理念还必须辅之于一定的办法和手段。所以仅凭每年一度的税法宣传月活动远远不够。因此,要准确把握信息社会和传媒时代的规律,针对当前不同媒体有不同的受众,大批晚报、都市报与迅捷的互联网逐渐成为群众喜爱的新闻传播载体等特点,充分利用各类传媒,即要采取严肃深刻的正面报道方式,又要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如发布手机短信、印制宣传手册、策划、制作专题报道、宣传栏、编创税务题材的文字作品、影视、戏剧、现场咨询等,大力宣传税法,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使每个纳税人知法、懂法,并自觉守法,提高依法纳税和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形成“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的良好税收环境。 (五)提高司法解释的适用性,避免法律虚设和造法情况的出现 司法解释从本质上说,就是为《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服务的,如果起不到这种作用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在目前的有关逃税罪的规定上就出现了这种尴尬的局面。《刑法》第201条规定“一万元以上百分之十以上”。起刑点太低,打击面太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提高起刑点至5万元,导致税务机关移送案件时无法把握案件移送范围,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了法不责众和随意执法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有损法律尊严。必须尽快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环节加以调整,真正体现法律“打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的宗旨和精神。 (六)将漏税行为犯罪化,严密刑事法网 关于逃税犯罪的罪过,我国规定为故意,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纳税人疏忽也包括在逃税中,这大概是为了减轻司法证明责任。因为纳税人不缴或少缴是有意还是无意,常常难以辩明,应该将漏税行为犯罪化,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打击逃税犯罪。虽然漏税与逃税在主观恶性上不同,但这可在处罚上体现出来。 (七)规范扣缴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扣缴义 ……(未完,全文共4733字,当前只显示26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加强税警联合办案的思考) 上一篇:在国税系统警示教育巡回报告会上的讲话 下一篇:区国税局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相关栏目: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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