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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学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感 |
为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10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36号令,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欢迎您笔者通过学习《条例》,并将《条例》与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比较,有了以下几点体会: 一、明晰监管职责。《条例》中有十九处提及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而乳制品流通领域中的餐饮服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0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六、实施信用监管。《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七、加大处罚力度。《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乳制品销售者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问题乳制品的,由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乳制品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前正处于乳制品整治的关键时期,以及《条例》与《特别规定》的规定不尽相同,对销售者的经营要求和工商部门的监管要求也有所不同,建议各级工商部门尽快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特别是其中涉及乳制品销售及其法律责任的部分。一是召开《条例》的专门培训会,培训的对象不囿于乳制品销售者,工商执法人员也应参加,这样一次性学习宣传到位,不用分两批培训。二是将《条例》中与乳制品销售有关的条款及其法律责任摘录后,印 ……(未完,全文共1755字,当前只显示10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学习《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感) 上一篇:工商窗口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心得体会 下一篇:工商干部学习先进人物心得体会 相关栏目:学习体会 学习材料 道德 质检 安全 安全讲话 督查 管理 法律 政治法律 读后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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