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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学习《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后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从加强依法治税,强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出发,制订了第一部适用于各税种减免税的《办法》,目的就是要建立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标准明确、监督有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减免税管理_。通过对《办法》的学习和思考,我认为新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具有以下几点突破:
  第一,规范了审批手续,简化了程序。
  划分备案和报批两种减免税的主要目的,就是根据不同的类型制订不同的管理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主要变化有: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再需要层层审批,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此举可大大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效率。将发生在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上。因为备案类减免税仅需要提出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看上去很简单,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9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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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审批的应认定为备案类,如: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审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等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这类减免税具有普遍性,减免税的条件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清晰界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数量众多。这类减免税取消审批后,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负荷,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过去,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此次《办法》调整为: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新规定考虑到复杂的生活现实,比如有些企业因为客观原因,很难对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耗用的水、电和人力进行清晰核算,对这种情况如果一律不予减免税很难让纳税人接受,新规定无疑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其次,《办法》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此条规定给一些不太了解税法,没有享受依法应获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一条补救的出路。另外,《办法》还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因此,无论减免税期限是3年还是5年,纳税人都仅需要报批一次,可以大大减轻工作量。这些变化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利益,同时又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执法和服务的统一。
  第四,规范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划分为两种类型后,如何监督管理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巨大挑战。《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清查,加强监督检查。这项规定实际上改变了过去困扰纳税人的减免税年审制度。过去,纳税人经批准享受减免税后,税务机关每年要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年审,纳税人免不了要提供大量的资料,税务人员有时甚至还要到企业实地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不能通过年审,就不能享受减免税。《办法》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年审制度取消,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同时又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强化监督管理的另一个方面是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接受减免税备案的时限,可以有效提高效率。
  同时,自己在针对《办法》的学习当中,也发现有几点规定比较模糊,如果不尽快明确,可能会影响执行效果。首先,哪些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哪些属于报批类,《办法》缺乏明确界定,这是最大的问题。减免税的数量很多,如果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决定,难免出现混乱现象。其次,《办法》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核定。以上人士认为,此条规定对纳税人有利,但是人们对“不能分别核算”、“核算不清”和“按合理方法核定”的含义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如果 ……(未完,全文共3232字,当前只显示17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学习《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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