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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商系统商品抽样方法讲义之一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常用商品的抽样方法。随着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的颁布,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在执行《产品质量法》中的职权进行了重新划分,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权。2005年2月1日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实施,对工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测及抽样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到工商部门在商品质量监管中的职权主要依据为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详细内容有《产品质量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8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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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所、××*质检所、省质检院。强调一下,能检验不代表有资质,我们送检时,一定要看该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索取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备处罚时入卷用。3、抽样送检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见《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三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目前,我们局的做法是合格的商品不收检验费,不合格的收取检验费。4、抽样人员的确定。由谁负责抽样?按《办法》第15条的规定,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这个规定是针对根据监测计划进行成批抽样的规定。如果,我们针对个案需要抽样怎么办?我们的意见,工商人员也可以抽样。我们按省市计划进行监测时,是不是也需要找承检单位,我觉得,对于一些专业性强的抽样,比如成品油的抽样,应该找承检单位来抽样。但是对于一些专业性不强的,我们自己也可以抽样。但这里有个技术规范的问题,不是我们想怎么抽就怎么抽,下面我们还要专门讲这个问题。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5、样品问题。按《办法》第16条,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大伙在实践中,如果被监测人提出让我们购买,我们别再强调让人家无偿提供了。这里有规定的,现在消保科到超市抽食品,大部分都是购买,这也符合规定。6、备份样品。按《办法》第17条规定,监测所需备份样品可以由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监测人处保管,按这一规定我们对于抽样的备份可以拿回来。7、检验结果告知时限。按《办法》第19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就要求我们从承检单位取得检验报告,应让承检单位出具报告移交手续,从执法案卷的角度,这个手续应该入卷。我们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采取措施。8、复检。按《办法》第20条规定,可以提出复检的有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检申请。这就要求我们送达检 ……(未完,全文共2098字,当前只显示12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商系统商品抽样方法讲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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