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点此下载此页快捷方式 热门栏目: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
标题:浅析新种子法对种子监管的规定 |
浅析新种子法对种子监管的规定 现行种子法已施行15年,各界期望通过修订种子法,解决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种业健康发展。2015年11月4日,修订后的种子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前后种子法变化较大,现就新种子法涉及种子监管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 强调规范管理行为(第1、70、71、72条) 重点体现在第九章法律责任,细化、加强了主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从法律责任一章的最后提到了最前。 2 明确管理机构(第3、50、75、76、80条) 主管部门依然是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但就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分支机构设立等相关违法行为,未再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权。同时规定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可以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开展。 3 完善审定制度 3.1 品种审定(第15、17、21、23、92条) 保留国家和省级的两级审定,但将品种审定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吸纳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更加细致。修订前全国的29种(种子法5种、农业部2种、各省级自行确定1-2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变更为5种。新增了“绿色通道”,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即当前农业部发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种子企业)可以自行完成实验,提高品种审定效率,加速新成果的转化。对俗称停止推广品种或者退出品种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3.2 引种(第19条) 审定品种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地区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2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种子法对于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做出了时间要求,但未规定相应的处罚,当前部分企业在工商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后,迟迟不到许可证核发机关变更相关内容,信息平台的数据得不到及时更正,公众和主管部门无法掌握企业的正确信息。 6 档案、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广告 6.1 档案(第36条) 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对于生产经营者的理解可能出现歧义,按种子法第31条第2款中表述,生产经营者为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是否仅源头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其他经营者不需要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呢? 6.2 包装(第40条) 对于加工、包装的规定与过去相同,未做修订。 6.3 标签和使用说明(第41、80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1.种子类别;2.品种名称;3.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4.品种适宜种植区域;5.品种适宜种植季节;6.生产经营者名称;7.生产经营者注册地;8.质量指标;9.检疫证明编号;10.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11.信息代码(不知道是指企业编制的防伪码,还是主管部门建立的可追溯编码);12.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进出口种子、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需要标注相应内容。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和有关咨询服务。使用说明包括:1.种子生产者信息;2.种子的主要性状;3.主要栽培措施;4.适应性;5.其他使用条件的说明。使用说明是否包含风险提示有待商榷。 种子法第80条第(2)项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才予以行政处罚,但对使用说明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规定处罚。 6.4 种子广告(第42条) 主要性状描述等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反广告法及配套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 农民自繁自用(第37条) 修订期间,多数种子企业和种子监管人员对“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规定提出了异议,不好界定、不好监管、出了问题很难处理,还可能扰乱种子市场。出于农民种植习惯的考虑予以保留,限定为“当地集贸市场”,但需要明确的地方还有不少: 一是如何定义“农民”,小农经济时代比较好理解,指的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作,并以收获无或者佣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但随着城镇化、农民进城务工、土地流转等变化,过去在一亩三分地上精耕细作的农民,与进城务工人员、农民企业家、种田大户、合作社社员等进行了交汇,农民的概念越来越宽泛,如果家里有田地的,农村户口的,从事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人员将自己定义为农民从事种子经营行为,监管人员如何去反驳,如何有理有据的认定其并非农民? 二是常规种子收货物可以做种子使用,以小麦为例,一亩收获1000斤,可以说是粮食,也可以说是种子,如果主产区的农民将几十万、几百万亩甚至更多田块的产出物作为剩余种子拿出来出售,那还有种子企业什么事? 三是当地集贸市场也待明确,当地是以行政区划划定,还是以实际距离计算,省际、县际交汇第可能有多种选择。集贸市场是指任意集贸市场还是特指从事农产品交易的集贸市场。当前各行各业推行“互联网+”,农业部也在构建种子网上交易平台,不少企业也构建网站宣传、销售种子,现在有本地论坛、网上超市,如果在当地注册的网上农贸交易平台上出售种子,应该如何认定? 8 损失赔偿(第46条) 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取消了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为第一赔偿责任人的规定,修订为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对于生产者的理解,制种企业和分装单位为同一家时无异议;制种企业和分装单位为不同企业时,生产者是指从事种子生产的制种企业,还是沿用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中的生产商(即分装单位),有待明确。 9 检测与检验 9.1 检测(第47条) 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1]4.2中,检测是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价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 一是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自行进行检测,不必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二是对于国家规定的方法,应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明确的方法不能适用; 三是快速检测方法,按《农业科技与信息》(2014年第5期)快速检测方法是指从样品制备到出具检测结果的整个检测过程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检测方法,包括在样品制备、试验准备、操作过程和自动化上加以简化的方法。目前,国际上对“短时间”的共识主要在于三方面。一是对理化指标的检测分析在2h内完成;二是应用于现场检测的能够在30min内完成;三是与传统方法相比,能够缩短1/2或1/3时间[2]; 四是对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是否特指品种真实性,有待明确; 五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肯定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但是否可以作为民事纠纷中,过错责任划定依据有待明确; 六是对存在异议的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需要明确异议复检的条件,如果多数、甚至所有的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快速检测方法将毫无存在的必要。 9.2 检验(第48条) 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3]3.8.2中,检验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或估量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不论检测或者检验,都需要依据相关的标准进行。标准化法第6、7、14、20条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可以 ……(未完,全文共6602字,当前只显示31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新种子法对种子监管的规定) 上一篇:南阳市夏玉米生产潜力研究 下一篇:达州市种子经营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关栏目:三农 质检 规章制度 |
| |||
杩斿洖棣栭〉 | 璁句负棣栭〉 | 鍔犲叆鏀惰棌 | 鑱旂郴绔欓暱 | 棣栭〉鐧婚檰 | 浼氬憳娉ㄥ唽 | 娆㈣繋鎶曠ǹ | 浠e啓鏂囩珷 | 鏈珯甯姪 | 姹囨鏂规硶 |
涓崕浜烘皯鍏卞拰鍥戒俊鎭骇涓氶儴ICP澶囨搴忓彿锛�閯侷CP澶�18027574鍙�-2 Copyright © 2002-2025 蹇枃缃� 璇疯浣忔湰绔欏煙鍚�fanwy.cn 鏈珯浼氬憳瀹㈡湇锛氳儭鑰佸笀 浼氬憳瀹㈡湇寰俊鍙凤細fanwycn 銆栦唬鍐欎笓鐢ㄥ井淇″彿锛歐912986銆€浠e啓涓撶敤QQ锛�524523809銆€浠e啓涓撶敤閭锛歾youxian@126.com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