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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文件


洛政〔20**〕67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年11月29日

**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37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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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九条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城中村,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进行货币化安置的,依照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根据各改造村庄的地理位置、土地价值,结合相邻区域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综合考虑确定各改造村庄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格。既不能因为价格高加大改造成本,也不能因为价格低导致群众不接受,使房屋的货币补偿处于合理范围。同时,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村民,由各县(市、区)统计上报市棚改办备案。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 各城市区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采用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以用于在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也可以直接兑换现金,兑换方法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后,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流程:
    (一)市棚改办负责搭建面向棚户区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服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与监管,对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服务平台除名并曝光,列入全市不诚信目录。
    (二)各城市区棚改部门负责组织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报市棚改办。
    (三)市棚改办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邀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
    (四)各城市区棚改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确定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区级棚改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市棚改办,由市棚改办统一在服务平台公布,供棚户区居民选购。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时期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五)棚户区居民按照补偿协议明确的补偿额度,从区级棚改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券”额度低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居民自行补足;“购房券”额度高于商品住房价格的,超出部分,棚户区居民可兑换现金。
    (六)棚户区居民应在领取“购房券”之日起6个月内选购房屋;超过6个月期限的,“购房券”自动失效,由所在区棚改部门按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棚户区居民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购房券”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作为与改造项目投资单位统一结算的依据。
    各县(市)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可参照
    执行。
    第十二条 在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无不良市场交易行为记录,近5年无违法拆迁记录,无因拆迁引发信访案件的不良记录;
    (四)对预售商品房建立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根据棚户区改造居民实际需求进行采购,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住房为主。
    政府采购的安置房源应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未在银行抵押、无经济纠纷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安置房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购买服务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采购活动;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接主体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第十五条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第十六条 货币补偿流程: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棚户区居民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公示;
    (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
    (三)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持征收补偿协议到县(市、区) ……(未完,全文共4190字,当前只显示232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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