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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把党规党纪刻印于心 落实于行——学习《准则》和《条例》辅导党课 |
把党规党纪刻印于心 落实于行——学习《准则》和《条例》辅导党课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省委、市委也相继下发了学习贯彻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和《条例》的教育、学习和宣传,做到党员干部培训全覆盖、普通党员学习全覆盖,通过学习贯彻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一、两项法规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1.严明党纪党规是国内外政党建设的共性。有无铁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它政党根本区别之一。列宁指出:“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严格的纪律,是我们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 没有严明的党纪党规,政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就无从体现、无法保障。 2.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纪党规建设。_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经验时指出,我们党有三件“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第一件就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3.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党面临四大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党面临四大危险: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 党自身存在的问题: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就会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淡化党的观念、漠视党的纪律,最终滑向违纪甚至违法。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但有人错误地认为,政治纪律是个抽象概念,只有“公开反党”等极端行为才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违反政治纪律的主要情形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_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_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章为“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主要对违反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规则的行为作出处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注意把握三条: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76-79条明确了“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比如“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第八章为“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5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廉洁纪律的内容,相较于旧《条例》,无论条文与字数都大幅增加(由旧《条例》“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的11条共1800余字,变为新《条例》“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25条共3200余字),其内容也在新《条例》各章中是最多的。这既直观地反映出廉洁纪律在纪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更充分反映了党中央顺应民心、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八条:对有关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行为的纪律处分。包括:谋求特殊待遇;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侵占公私财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占用公物;违规组织、参加 ……(未完,全文共9405字,当前只显示37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把党规党纪刻印于心 落实于行——学习《准则》和《条例》辅导党课) 上一篇:稽查员工作管理办法 下一篇:县教育系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 相关栏目:财政 党章 工作体会 学习体会 七一党建专题 督查 学习材料 法律 政治法律 党课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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