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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食品小作坊制度汇编 | ||
食品小作坊制度汇编 食品生产小作坊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平定县食药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特制定《平定县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各食品生产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并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制度分九项具_定,包括: 一、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原辅料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管理制度 七、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 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本制度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使用。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三、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原辅料管理制度 一、采购的原辅料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_物质,无明显外来杂质。 二、采购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并保存采购发票、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和进货日期等内容,做好采购、使用记录,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含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到食药监部门备案。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四、原辅材料应离墙离地存放,防止受潮、霉变、虫(鼠)害或受到外界污染。 五、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有毒_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包装食品。 六、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否则不能上岗。 二、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意识,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工作衣。 四、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戴口罩、一次性手套。 五、工作前,上厕所、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净并消毒双手。 六、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七、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 八、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操作过程中,不得佩戴戒指、手镯、手链的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 九、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工具售货,手部化脓性感染时,不得直接接触食品。 十、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卫生部门。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二、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三、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或县(区)级食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四、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二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五、确认食品属于应当找回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管理制度 一、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分离。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生产、生活垃圾、排水沟畅通、防止害虫孽生。 二、门窗应严密,并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 三、凡直接接触食品原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的材料制成。 四、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的方可上岗工作。有黄痘、腹泻、呕吐、发热、可见感染的皮肤损伤、耳眼鼻溢液等症状者不得上岗。 五、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在工作前、便后及其他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应洗净双手,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头发应放入帽内)、口罩。 六、用于清洗、消毒生产加工设施、工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规定。应对洗涤、消毒后的设施和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除残留药剂对食品的污染。 七、屋顶墙面应表面光洁、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排烟、排水等设施设置合理、运转正常。 八、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应置于带盖的容器中 ……(未完,全文共5046字,当前只显示24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食品小作坊制度汇编) 上一篇:在全省推进转型升级工程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下一篇:监察局局长任职表态发言 相关栏目:食品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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