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鐐规涓嬭浇姝ら〉蹇嵎鏂瑰紡銆€鐑棬鏍忕洰锛�姘戜富鐢熸椿浼氬鐓ф鏌ユ潗鏂� |
标题:2019减税降费政策问答汇编 |
2019减税降费政策问答汇编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3.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5. 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选择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 纳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82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15.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7.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其转登记规定中的“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8. 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范围?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9.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本规定吗?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0.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行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本条适用范围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21. 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可以。 22. 转登记小规模政策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关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相关新政,问: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如果是因为统一500万标准后的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2.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3.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要求吗?例如:2018年9月注册的公司并进行了信息确认,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销售额并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si穑?br>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4.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一个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答:1.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si阕羌侨涨傲?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19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25. 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18号公告第一条,相当于转小规模的条件放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26.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27. 如何理解总局关于转登记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规定:“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 答: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28. 2018年已转登记过的企业能否再转登记? 若纳税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了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又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si穑?br>答:已经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在2019年办理转登记,但是只能办理一次。 29. 提供科研开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0.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 ……(未完,全文共19750字,当前只显示47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2019减税降费政策问答汇编) 上一篇:关于局有关管理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汇报 下一篇:五一劳动奖获奖人物事迹故事 相关栏目: |
| |||
杩斿洖棣栭〉 | 璁句负棣栭〉 | 鍔犲叆鏀惰棌 | 鑱旂郴绔欓暱 | 棣栭〉鐧婚檰 | 浼氬憳娉ㄥ唽 | 娆㈣繋鎶曠ǹ | 浠e啓鏂囩珷 | 鏈珯甯姪 | 姹囨鏂规硶 |
涓崕浜烘皯鍏卞拰鍥戒俊鎭骇涓氶儴ICP澶囨搴忓彿锛�閯侷CP澶�18027574鍙�-2 Copyright © 2002-2025 蹇枃缃� 璇疯浣忔湰绔欏煙鍚�fanwy.cn 鏈珯浼氬憳瀹㈡湇锛氳儭鑰佸笀 浼氬憳瀹㈡湇寰俊鍙凤細fanwycn 銆栦唬鍐欎笓鐢ㄥ井淇″彿锛歐912986銆€浠e啓涓撶敤QQ锛�524523809銆€浠e啓涓撶敤閭锛歾youxian@126.com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