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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 ||
挪用公款罪是现行《刑法》中一个颇受争议的罪名,而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则是关于“归个人使用”认定的问题。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二次的司法解释中对该问题作出解释之后,立法机关于2002年4月28日又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并未能使争论得以平息。 一、历次解释的评析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97《刑法》实施后,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2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鉴于《解释》中将私有公司、企业列为个人存在着的各种问题,最高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解释,未将使用被挪公款的企业性质作为界定“归个人使用”的标准,被挪公款的使用单位无论是私营、集体、还是国有,只要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认定“个人使用”。应该说,最高法院的新解释,是总结先前一个时期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先前一个时期关于该问题争议,按理说就有关问题的争议可以平息。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该解释出台,并未能使有关争议得到根本平息(特别是检察机关持保留意见),原因是,该解释把“以个人名义”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一个条件。而在现实中,挪用者以谁的名义 ……(未完,全文共3520字,当前只显示8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上一篇: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 下一篇:浅议如何发挥法制副校长职能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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