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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 |
"检务公开"是高检院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_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为此,高检院于1998年10月25日以高检发(1998)29号文件予以发布,同时又于1999年1月4日以高检发研字(1999)1号决定形式,更加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使"检务公开"制度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检务公开制度的设立不仅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行使,而且从不同侧面保障了公民合法权利。其中告知制度从保障公民对法律及程序的了解权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4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二,有利于监督检察人员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避免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权利,做到不枉法、不曲解法律。虽然"刑事诉讼法"确定了程序违法原则,可是与之相关联的规定或制度运作方面的法律,却没有具体规定,使程序违法监督流于形式。检务公开关于告知制度设立,完善了监督的力度和广度,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程序违法的侵害。 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告知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知情权、了解权而设立的,是当事人各项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条件。这些权利概括起来就是关于公民申诉、控告权的具体体现,它是公民权最直接的体现。剥夺了公民的申诉控告权,公民就无任何权利而言。因为公民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公民的申诉控告权又只能通过公民主动提出申请,这些权利仅仅是停留在纸上的权利,只能起宣传作用,而无任何实际意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要真正起作用,必须建立在公民知晓的前提条件下,所以告知制度是公民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实现的前提。 综上所述,告知制度的设立,告诉我们在进行诉讼时,告知行为是必须的,不是可以作为或可以不作为的。告知的认识应上升为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讲,是法定权利;对检察人员来讲,是其必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如果没 ……(未完,全文共1900字,当前只显示114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检务公开”的告知制度) 上一篇: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 下一篇:贯彻“三个代表”思想 繁荣检察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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