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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分析 | ||
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慑于法律的威严,有些欲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敢直接接受他人财物,转而曲径通幽,由其配偶、亲戚或朋友代为收受,自己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出现了共同受贿的现象。这种新的受贿方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犯罪主体如何界定;认定共同主观故意的证据如何提取;此类案件如何预防等等。现就共同受贿案件的特点、实践中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及共同受贿案件的预防工作等问题做出如下浅见: 一、与单独受贿案件相比,共同受贿案件的特点 (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所遇到问题 (一)对共同受贿人“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不好认定。在共同受贿案件中,共同受贿人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日常生活中,一方不在家,配偶代为接待来访客人属于十分正常的现象,也很可能收下客人留下的一些礼品,事后忘了跟丈夫(或妻子)打招呼。共同受贿人就是利用这一点来进行分工:一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一方收受他人财物,事后双方均称二者之间没有预谋,互不知情。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其共同生活的紧密性和相对封闭性,很难收集到证明二人共同故意的直接证据。 (二)对“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收受财物”不好认定。在共同受贿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受贿方收受他人财物,但还没有来得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就已事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受贿人均会一口否认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如何认定共同受贿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成为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 (三)共同受贿案件嫌疑人口供、知情人证言难以取得。现阶段的举报人多在向检察院举报之前就已经向受贿人的单位、上级组织多次反映有关事实,甚至以举报来威胁被举报人。经过单位纪委、上级组织的反复调查或是私下的一些小道消息,受贿人早已得到风声,行受贿双方串供现象十分突出,国家工作人员还会对知情人采取或收买或恐吓的“封口”措施,造成对共同受贿的线索进行初查时困难重重,很多案件因为得不到知情人的配合而被迫结案。 (四)共同受贿案件的相关证据不好获得。由于受贿案件多为一对一的隐蔽行为,行受贿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就尽可能不留下任何证据,对行受贿痕迹精心掩盖,侦查人员难以获得直接证据。 三、加强打击共同受贿案件的对策 (一)共同受贿故意的法律界定标准。共同受贿案件在主观方面的认定比较复杂:除了证明各个主体单独具备双重故意之外,必须证明共同受贿主体之间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也就是对主体之间“明知”的认定。 (二)从共同受贿人的身边人、身边事入手,在时机成熟前避免与共同受贿人正面接触。无论是共同受贿人方面的证据,还是有关证人的证据,在对共同受贿犯罪进行侦查时,不宜过早与犯罪嫌疑人正面对话,要善于从其身边人、身边事上寻找突破口。可以利用策略减轻或消除证人的抵触心理,使其配合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需要直接接触嫌疑人时,也应精心制订侦查计划,要特别注意作好b_m工作。一旦共同受贿方有人供述犯罪事实,要抓紧时间寻找证据固定证言,并运用好各种强制措施,如搜查、冻结、查封、扣押等等,全力保全证据,做到“以证定供”,把案件办得扎扎实实。 (三)针对共同受贿的犯罪 ……(未完,全文共2508字,当前只显示150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分析) 上一篇:试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下一篇:检察院检察教育培训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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