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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实行工作人员待岗(转岗)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
关于实行工作人员待岗(转岗)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全院的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予以待岗或调岗工作岗位(科室)。 1、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2、态度不端正,无工作责任心,不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10、因工作马虎、服务不周、态度生硬,半年内被有效投诉二次及以上者; 11、连续三年不能取得相应岗位资格的人员; 12、违反医疗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条待岗(转岗)对象,由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其待岗或转岗。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待岗期限为1~4个月。要调离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卫生局确定。 第四条职工在待岗期间,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指定地点、岗位,进行边工作、边整改;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重新上岗,如不能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可再延长待岗时间,延长待岗时间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经考核(测评)为不合格的可直接解聘。 第五条在编职工受到待岗处理的,从待岗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晋升上一级职称;停发待岗期间的资金;待岗期间职务工资、活工资津贴、省、市职务岗位津贴按80%发放;停发月考核奖、市职务补贴和浮动工资。临时工或返聘人员如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予辞退。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1、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亲自领导,亲自监督,坚持原则,不做老好人。同时又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公正处事。 2、行政办公会议或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处理决定,由人事部门或指 ……(未完,全文共1296字,当前只显示7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实行工作人员待岗(转岗)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上一篇:县人民医院院务公开先进材料 下一篇:为自己把好关—《从政警示录》观后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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