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
全县“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有效地调动了我县广大城镇妇女的积极性,为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巾帼文明岗”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使创建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由县妇联、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授予的集体荣誉称号。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8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主要在我县城镇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开展。凡符合第七条有关条款规定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政法、税务、工商、工交、建设、商贸、卫生、教育、金融、保险、通信、邮政、文化等行业;社区组织、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级、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市)、行业主管局(委)级,分别由各级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领导小组机构审批,命名表彰。县级“巾帼文明岗”由县妇女联合会、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命名。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建岗条件 第七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巾帼文明岗”成员不少于3人和不超过100人,女性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2、领导重视,有专人负责,把“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纳入本行业或部门的工作计划,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切实做到有布置、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奖惩兑现。 3、“巾帼文明岗”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模范执行党和国 ……(未完,全文共3123字,当前只显示7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上一篇:公安局长抓“三基”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下一篇: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学习宣传十七大精神的讲话 相关栏目:妇联 三八妇女节专题 文明 宣传讲话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