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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合同法讲义提纲3 |
第七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特别注意第___、___、___、___、___等条。 _.特征: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_.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_)承揽人的义务: 按约定完成工作,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_)因意外事故使自己提供的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独自承担损失;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其已付款购买的,意外风险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_.承揽合同的终止 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合同解除权___。 承揽人未经许可将主要的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___ 定作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时,对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___ 共同承揽人应当负连带责任,另有约定除外___ 二、建设工程合同 _.特征: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较多受强行性公法规范的限制;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_.订立 ___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_.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___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 ……(未完,全文共3920字,当前只显示9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合同法讲义提纲3) 上一篇:工商干部学习《责任胜于能力》心得体会 下一篇:工商干部抗震救灾先进事迹材料 相关栏目:合同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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