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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食品安全法体系下工商食品安全监管转型初探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并自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至此,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6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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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日新月异,食品卫生法的不足之处也日益明显。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才更有现实意义,变得更呼之欲出。当然,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新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传承性和创新性的结合,在延续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深化。
  (一)“食品安全”比“食品卫生”有更丰富的内涵。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卫生”定义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而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范围上不仅涵盖从种植、养殖到销售、消费的食品产业链所有环节,在对食品质的方面更是要求“无害”,无论这种危害是马上出现的还是长期的,是现实的还是仅为一种不确定的可能性。这样就不难看出两者明显的区别了:由于加工、流通各环节未采取适当的措施,造成食品不干净、受污染,这仅是构成食品损害人体健康的众多危险之一,而绝非唯一的情况。通俗地说,安全的食品一定是卫生的食品,但是卫生的食品不一定都能确保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比“食品卫生”有更丰富的内涵。“食品安全”范畴包含了成份安全、功能安 ……(未完,全文共5651字,当前只显示6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食品安全法体系下工商食品安全监管转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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