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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一起广告案件的执法心得
  近日办一广告案时,在法规股核审,几次打回,感触特深。案情很简单,某广告公司在未依法审查广告内容,且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发布了未表明出处标有某品牌“连续五年全国销量第一”内容的户外广告。而广告主的依据是某“工业协会”有五年分别出具了该品牌生产商“产、销量占同行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4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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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平时我们办案人员总是想当然地把它作为绝对化语言,理由是条款中有个“等”字嘛。但法律条款中的这个“等”字是否可以随意扩大呢?向有关科室请教,被告知曾有当事人对执法机关随意扩大“等外”内容提起诉讼的案例。说到底,法律条文中的这个等外内容不是我们想当然的,必须有法律依据、最后可能还得由法院来判定。对于该案,广告内容不能轻意认定为含绝对化语言,那么仅就广告未登记而言,就涉及到没收违法所得,这下我给自个找麻烦了,花了时间,结果广告成本的证据却未取。这让我认识到办案,一定得依章法、程序,从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各个环节客观地、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证据,注意证据的关联性。
  上述内容的广告是否就是合法的广告呢?让我们来审查一下:它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它是否存在贬低同行的行为;它的宣传内容是否有出处;“工业协会”的效力又如何呢?它至少应标明出处且依出处内容宣传吧?最终办案机构认定其内容违法。
  二、因内容违法,广告费同违法所得在数额上是竞合的。本案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据《广告法》,对当事人的广告费 ……(未完,全文共1052字,当前只显示6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一起广告案件的执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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