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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商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和适用领域 |
工商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和适用领域 行政指导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柔性行政行为,与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政命令不同,它主要是以示范、劝告、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甚至辅之以利益诱导,向相对人施加作用和影响,促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此达到行政目的。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因其具有的民主性、柔和性、非强制性,较大程度地代表了平等、独立、民主、责任、宽容的人文精神,工商行政指导是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独具法律、政策、人才资源和优势,灵活采用发布信息、提醒、教导、辅导、指点、引导等一系列行政指导方式,主动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帮助其正确办理相关登记事务。推行该项制度,将刚性管理转变成刚柔并济,使管理中融入更多的服务理念和人性化措施,使管理不再限于“收、批、查、扣、罚”,而是引入了“说、劝、引、帮”等柔性措施,在“柔”中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执法效能,增强执法亲和力,改善工商行政部门和企业的关系,一些长期困扰工商部门监管的“老大难”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一、工商行政指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监管与执法领域引进行政指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拓宽工商监管领域,弥补现行法律手段的不足。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涌现,如电子商务、物流、证券等。法律由于受立法成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0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没有罚则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如前所述,法律由于受立法者的认识水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低于成本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实践中我们已较多地运用行政建议的方式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干预。 (三)市场主体需要工商机关提供的某些信息或服务。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但市场主体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此时工商机关可依据其职能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如很多工商网站已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此外,经营者由于对市场规则、合理的行为方式缺乏正确的认识,这也要求工商机关以积极的行政方式为其提供指导或帮助。如工商部门现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为经营者提供投资建议等等即为此例。 (四)社会关系方面需要工商机关介入的领域。现代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有时当事人单凭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需要行_利介入进行协调或斡旋,以创造公平竞争与和谐市场经济环境。如目前工商机关对合同纠纷的调解、对消费纠纷的调解、对不同行业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即属这种情况。 (五)轻微违法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补救。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指导在先、教育在先、规范在先”的原则,倡导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探索构建工商行政指导体系建设,通过发放“指导帮助意见书、警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凡对服务管理对象遇到的一些困难尽可能给予指导帮助,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警示教育,对初犯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免于处罚。此外,还通过创新执法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方式,使工商干部的观念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促进行政管理方式多样化和人性化。 (六)依据工商职能可以实施行政指导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其他领域。工商行政管理范围极其广泛,因此行政指导也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只要不违背法律原则,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或监管的事务范围内均可实施行政指导,如进行行政奖励、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召开政策审议会等等。 三、工商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指导的前提存在问题。行政指导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计划和决策,这种计划和决策应当是确实为经济和社会所必须,实施后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相对人也会从中得到收益。然而,行政机关在这里做得还很不够,经常出现盲目计划和错误决策,降低了行政相对人协作的积极性。 (二)行政机关的设置和公务员的配备不能适合行政指导的要求。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大了解和无法正确运用作为当代行政法范畴的行政指导,这就不利于行政指导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行政机关的设置总体上脱胎于计划经济_,适应的是指令性管理的要求,虽经改革,仍显_僵硬,反映不灵敏,程序过多,不能适应行政指导的要求。行政指导对于公务员的职业能力、沟通技巧、敬业精神都有很高要求,而现有公务员大多也习惯于以往的管理方式,并且专业知识不够,很难胜任对管理专业认真研究、统筹考虑、有效指导的要求。 (三)对行政指导的救济机制亟待完善。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必然存在违法运用、不当运用或出现失误的可能,因而需要加以约束和设定救济办法并有效运作,例如将其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但实际上不但这方面的规定不完备,在某些方面几乎是空白,这就使得行政指导的实施缺乏有效救济。 (四)行政指导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执法人员一般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作出相应的行政指导,较少受到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约束,容易导致行政指导的随意性。因为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行为,原则上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管制惯性的影响及相对人对公权力的畏惧,相对人_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而且又因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相对人一旦服从并遭受损害,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自主自愿的服从,事后请求救济是相当困难的。此外,相对人请求工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执法人员可能因为自身原因拒绝或拖延提供行政指导。 (五)行政指导立法相对滞后。工商机关从刚性监管转变为刚柔并济的监管方式体现了深层次的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而法学研究和工商管理研究方面仅被动的反映改革发展的结果,行政指导法学研究相对不足,缺乏深层性的理论研究,带来行政指导立法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法律法规条文中还没有“行政指导”的字眼,没有统一的行政指导纲领,一般都是各县市工商局之间相互借鉴,出台各自的行政指导制度,行政指导规范指南一般也都是针对具体的项目或相应的职能工 ……(未完,全文共4713字,当前只显示26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商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和适用领域) 上一篇:对建立相对集中办案制度的思考 下一篇:农村高危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关栏目:工商 银行 金融 政府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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