棣栭〉鐧婚檰  |  浼氬憳娉ㄥ唽 | 浠e啓鏂囩珷 | 鏈珯甯姪  |  绔欏唴鎼滅储  |  浼氬憳澧炲€� | 娆㈣繋鎶曠ǹ
鏂囩珷鏀惰垂鏍囧噯锛�50鍏�/1涓湀锛�100鍏�/涓€骞达紝200鍏�/涓夊勾锛�300鍏�/姘镐箙銆�鐐硅繖閲屾敮浠�鏈珯鏈嶅姟浼樺娍锛�闃呰鏈珯鎵€鏈夋枃绔犲叏鏂囷紱鍏跺畠鏀惰垂缃戠珯鏂囩珷锛屾垜浠敖鍔涘府涓嬭浇銆�
鐐规涓嬭浇姝ら〉蹇嵎鏂瑰紡銆€鐑棬鏍忕洰锛�姘戜富鐢熸椿浼氬鐓ф鏌ユ潗鏂�
标题:关于对《食品安全法》损害赔偿的几点看法

  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围绕食品消费纠纷,尤其是假冒高档白酒获十倍赔偿的案例不断见诸于报端,对于有效打击和威慑制假售假行为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假冒酒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能否按《食品安全法》获十倍赔偿等一直是执法机关争论的焦点话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结合《食品安全法》与消费_工作的实际,谈谈点对食品消费损害赔偿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呼唤出台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
  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大报端频频出现“退一赔十”案例。尽管有些商家将十倍索赔的消费者称作“无理取闹”,但是索赔成功者已不在少数。同时,多起食品安全纠纷也说明,“退一赔十”要想成为一个真正让商家“害怕”的机制,还得解决自身的三大难题。各地陆续出现的“退一赔十”案例也说明,随着赔付标准的提高,消费者的_热情也在上升,预计未来也会有更多的消费者站出来投诉、索赔。不过,在实践中也凸显了“退一赔十”的诸多不完善之处,至少有三个难点有待解决:
  (一)消费者“举证难”,给“十倍赔偿”增添了一些难度和变数。2009年12月11日××工商分局××工商所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功调解一起购买假冒五星习酒纠纷,经营者唐某退还杨某货款5910.00元,并赔偿损失4090.00元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0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更多相关文章:关于对《食品安全法》损害赔偿
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思考
关于对外商采购比较集中的重点市场监管情况调查
关于对全市系统执法办案设施情况的调查
关于对大众媒体广告监管与规范方面的探讨
关于对《公司法》中的“负有个人责任”的思考
消费者协会关于对牛奶消费市场的调查报告
关于对2011年度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关于对某某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情况报告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某某同志任某县国税局局长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意见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某开发区分局原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
市国税局关于对某县国家税务局原局长某某同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市国税局关于对某县国家税务局原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
关于对某市国家税务局某分局原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
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虫咬鼠啃、霉变腐烂的食品,瓶中可视杂质的饮品,销售无保质期、生产日期的食品,病死及未经检疫的猪肉,销售非b字瓶啤酒、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食品的。如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非b字瓶生产啤酒,销售者销售非b字瓶啤酒可认定为“明知”。再如《食品安全法》第20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因此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的,都可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销售者应当知道这些内容,属于“明知”的范畴,不能以不知道为由免责。
  2.销售者故意更改食品销售期,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批号的行为。如销售者将食品上原有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生产日期、批号用化学制剂消除或用不干胶覆盖,再重新标上新生产日期、批号等。
  3.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事先已被警告或已受到行政处罚,仍继续销售的行为。
  4.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的行为。
  5.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采购食品且价格远低于市场进货价或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销售的食品假冒、变质的行为。
  (三)赔偿标准“定额难”,赔偿额度究竟只是货款还是包括其他损失,这其中弹性比较大。例如南通、南京等地的案例中,消费者在十倍价款赔偿之外,都还获得了医药费、车费等赔偿,但这些相关赔偿究竟赔不赔,一方面要看工商部门协调的情况,另一方面要看商家的态度。又如,消费者李某购买的变质绿茶花了2.5元,获赔25元,如果她随后去医院检查花了200元,那么这200元是否也应该归入“损失”当中?赔偿的额度怎么定?还有不少争议。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如果要让“退一赔十”真正成为喝令商家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的“杀手锏”,还应该出台配套细则或司法解释,对这一机制进行有利于操作的细化工作。
  二、为了能够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理食品消费纠纷,我们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损害赔偿原则进行比较,才能够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一)特别法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食品安全法》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而言,《消法》是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专门法。十倍赔偿原则只适用于食品消费,双倍赔偿原则适用于全部生活消费和农业生产资料消费。换句话说,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之外的消费纠纷,只能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赔偿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制度突破了《消法》双倍赔偿的界限,对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更具惩罚性,加大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具有更强的威慑作用,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与《消法》加倍赔偿原则的相同点是都以商品本身价款为基数进行惩罚性赔偿。即两法规定的“退一赔十”、“退一赔一”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的价款的十倍以及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其惩罚性赔偿金不包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赔偿额,消费者由此引起损失需另外要求赔偿。
  (四)《食品安全法》与《消法》加倍损害赔偿实施的条件不同。《消法》规定只有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才能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才可以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
  三、在处理食品消费纠纷中要正确看待消费者身份,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其权益受到保护,职业打假被一些人看作是变相的敲诈勒索,所以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应该视同普通的消费者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所指的“消费者”,是普通意义上的食品“购买者”,只要其购买了食品且不用于再销售,不必考虑购买数量多少和是否实际用于个人消费,都应该认定为消费者,即为诉讼案件中适合的原告。随着《食品安全法》的深入实施,十倍赔偿的案例将不断增加,今后,在食品消费领域,_人士不必拘泥于根据《消法》必须购假打假才能获得赔偿,运用《食品安全法》购买不符合标准食品也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如以前打假人士利 ……(未完,全文共5415字,当前只显示260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对《食品安全法》损害赔偿的几点看法

上一篇:对突发性事件危机公关的思考和建议
下一篇:对连锁企业登记注册的几点看法

相关栏目:食品 安全 安全讲话 



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刷新此页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首页登陆 | 会员注册 | 欢迎投稿 | 代写文章 | 本站帮助 | 汇款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序号:鄂ICP备18027574号-2

Copyright © 2002-2025 快文网 请记住本站域名fanwy.cn

本站会员客服:胡老师 会员客服微信号:fanwycn


〖代写专用微信号:W912986 代写专用QQ:524523809 代写专用邮箱:zyouxian@126.com〗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