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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和《***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鄂农信发[2013]2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支行、部”,是指本行所辖基层支行、营业部。 第三条 案件是指本行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员工,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各支行、部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各支行、部员工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单位或本单位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对基层行、营业部相关人员的处理。 1.发生涉案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给予领导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 2.发生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1 00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领导责任人撤职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发生涉案金额在1 00万元以上的案件,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领导责任人撤职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总行相关人员的处理。 1.本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1 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辖内一年内连续发生经济案件,且累计涉案金额在20万元(含)至1 00万元(不含)的,给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记过至撤职处分。 2.本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涉案金额在1 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的,或辖内一年内连续发生经济案件,且累计涉案金额在1 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的,给本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本行主要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 3.本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或辖内一年内连续发生经济案件,且累计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本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降级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本行主要负责人记大过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九条 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责任员工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案件责任员工的赔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案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经济赔偿金额必须达到案件实际损失的100%。 (二)涉案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的案件,经济赔偿金额必须达到案件实际损失的80%以上,且不低于20万元。 (三)涉案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损失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低于50万元赔偿。 第十条 案件责任员工为中共党员,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员工处理权限,由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案件责任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对当年新发案件从重,对历年陈案适度从轻;对他查发现案件从重,自查发现案件适度从轻;对大案要案从重,对无损失一般案件适度从轻。 第十二条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罚;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况,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第十三条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按照“一案四问责”(对案发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以下情况,应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支行、部辖内年度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2次以上的。 (二)已发现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 (三)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_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有不良行为的员工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的。 (七)对于发现案件故意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严肃追究有关行部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涉案金额在20万元至1 0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总行成立专案组查处;发生涉 ……(未完,全文共4289字,当前只显示238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上一篇:在区政府第十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 下一篇:公司党委书记2016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相关栏目:卫生 三农 新农村 商场 商业 银行 规章制度 计划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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