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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加强电动车管理之我见

  
  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以其快捷、经济、环保、节能而深受广大交通参与者青睐。笔者曾在建设路与嵩山路交叉口观察并进行过粗略统计,平峰时北口等红灯的非机动车中,高时10辆有8~9辆是电动车,低时10辆也有5~6辆是电动车,平均达70%左右,电动车在非机动车中已占很大比例。随着电动车的不断增多,给我们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电动车无牌、无证,违反通行规定,尤其是相当一部分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重心高、惯性大、车速快、安全系数低,且部分驾驶人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术资格、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导致闯红灯、随意变线、与行人在人行道混行、与机动车在快车道混行、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等交通违法现象突出,电动车交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3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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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我们常见的一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超过了以上标准,它与电动自行车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脚踏骑行功能;二是最高设计车速超过了20 km/h。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因此,按照这个标准,我市道路上行驶的相当一部分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属于机动车,我们也可以把它们称作超标“电动自行车”。目前,这些车辆还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1条、第19条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于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能登记上牌,因此,不能上道路行驶。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
  一、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从生产、销售环节加强对电动车管理,从源头上遏止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非法生产和销售。
  二、对于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此类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三、驾驶属于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对驾驶员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罚:
  (一)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对违法行为人罚款200元,并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5日以 ……(未完,全文共2308字,当前只显示138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加强电动车管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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