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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税务稽查案卷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思考
 
 
  税务稽查案卷是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文书、证据、底稿等所有材料按照统一标准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档案;是稽查全过程的信息载体;是税务稽查活动征纳双方的历史记录。税务稽查案卷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在税务稽查活动中尤为重要。作为一名“老税务稽查”,我深深的明白,税务稽查案卷要按照案卷管理的要求,客观地、真实地、系统地反映每个税务稽查案件实施稽查的工作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税务稽查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是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关键程序,如何做好税务稽查文书资料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于提高税务稽查机关整体工作质量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在实际的稽查案卷管理工作中,除了严格按照规范的样本进行文书种类设置和填写制作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提高税务稽查文书资料的质量水平。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形式,内容是形式的精髓和灵魂,我们在注重表现形式的同时,如何进一步提高“内容”的质量,是我们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税务稽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稽查案卷实质上是税务稽查机关通过依法检查收集相关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涉税案件事实并据以做出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过程记录。收集并运用证据查明涉税事实是税务稽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2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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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就只能依靠证据,通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现。因此,增强证据意识是提高稽查案卷质量的关键,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收集的每一个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都无可非议,都能经得起法院审查、反驳和质证。
  二、税务稽查案卷取证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不够,有的执法人员没有掌握立法基本原则和主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片面机械,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亟待提高。
  (二)缺乏明确、统一的证明标准。对于什么是事实清楚、什么是证据确凿、不同类别的税务行政案件应当收集哪些证据、以及证据如何关联等基本问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三、提高税务稽查案卷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第一,取得或者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稽查局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其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其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也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取得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问题是我们在税务稽查执法中最易出错的地方,为消除败诉隐患,稽查人员履行调查或检查程序、文书送达程序、审批程序、告知程序等,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有相关税务稽查文书的详实记载。
  (1)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不罚款,
  (2)行政法规中“越权无效”是基本原则,所以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审批权限的,必须在相关稽查文书上记载审批程序。切忌“口头请示不记载”行为的发生。
  (3)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使用制式文书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无救济无处罚”是贯穿于我国整个立法和司法活动之中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使用规范的制式文书,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不能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不能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法定期限界满前,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要求收集的证据必须是法定的七种证据;另一方面必须符合法律对相关证据的要求。具体来说: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由稽查人员签名,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由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还应当骑缝押印。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被查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证人证言材料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证言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或者签章、押印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并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证人证言材料还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当载明时间和出处,由检查人员签名后交被查对象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取得被查对象保管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由稽查人员签名,交被查对象主要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并签名、押印。取得被查对象报表及会计账册的复制件,还应当对其存在的问题或证明的事实附有简要说明。
  稽查人员依法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时制作的现场查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和发现的与税收有关的问题,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税务稽查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合法鉴定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 ……(未完,全文共4337字,当前只显示240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税务稽查案卷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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