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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植入式广告”合法性的探讨 |
近年来,无论是晚会还是影视剧都流行起了广告植入。据业内人士估计,2010年的春节晚会,广告植入收入达亿元。有的观众调侃“是看广告中的春节晚会”。影视剧中的广告植入,更成为其重要的一个赢利点。这一现象成为社会广泛议论的焦点。但是,关于植入式广告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植入式广告,是指把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及其服务的视听品牌符号融入应试或舞台作品中,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以达到营销目的。但从剧情,舞台设计角度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4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在植入式广告的经营活动中,广告主通过付费的方式,把其品牌或产品安插在影视或舞台节目中,以提升其品牌的知名度或产品的销量,具有目的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并且,植入式广告依托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因此,植入式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商业广告的认定标准,应属商业广告。 第二,植入式广告发布方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植入式广告把产品或者品牌植入影视剧情或者舞台,通过剧情演绎方式发布,没有通过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因此,其发布形式合法。 第三,植入式广告可识别性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这一规定,植入式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由于识别的主体是观众,可识别性由观众来判断。如果认为植入式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有区别,不会产生误解,那么植入式广告就合法。如果认为没有区别,容易产生误解,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违法。笔者比较赞同植入式广告在可识别性上是违法的观点。因为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植入式影视广告将产品或品牌信息融入到影视节目中,令人无法区分是还是广告,这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第四,植入式广告播放时间是否合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 ……(未完,全文共1493字,当前只显示8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植入式广告”合法性的探讨) 上一篇:扎实开展市场主题巡查的探讨 下一篇:工商执法中的合理性原则探讨 相关栏目:宣传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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