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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3) |
地方性法规 30 《××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省人大 常委会 2004.3. 31 省政府规章 31 《××省殡葬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8.11.27 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2 《××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 2002.10.1 财政、统计、物价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 政 许 可(共5项)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9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未完,全文共1688字,当前只显示10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3)) 上一篇:浅析居家养老服务在农村的实践与思考 下一篇:村委会无候选人选举程序化模式探讨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政府 行政 执法 法律 法制 党务讲话 政务讲话 党会报告 政府报告 述职报告 述廉报告 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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