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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文:从首家环保法庭的运行谈起
论文:从首家环保法庭的运行谈起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来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而环境法治化则是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人民法庭正式挂牌开展工作以来,在提高环境司法效率、推动环境守法、解决制度冲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环境法治化建设进程,为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科学发展观催生全国首家独立建制环境保护法庭
贵阳市境内的红枫湖、百花湖地处长江二级支流猫跳河上游,储水量8亿多立方米,最初的功能是发电和农业溉灌,水质达到国家二类标准;后来被命名为国家和省级旅游风景名胜区,20世纪90年代,又被确定为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但随着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旅游业、水产养殖、农业废水等的污染,其中相当一部分上游污染源处于贵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外,在我国环境法治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执法手段单一、执法力度不够,污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涉及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等复杂问题,给环境执法带来很大困难,水质出现轻度富营养化,水体污染负荷量增加,自净能力减弱,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直接威胁和影响到贵阳市及周边地区百万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引起了贵州各级党委、政府以至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贵阳市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以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贵州省委石宗源书记对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污染的重要批示,强化“保护青山绿水也是政绩”意识,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生态环境法治,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2007年11月20日,率先挂牌成立了全国第一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5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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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人民法庭评述
    (一)设立环境保护人民法庭的意义。
    打破行政区划设立环境保护人民法庭,通过指定管辖方式,统一审理和执行涉及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以下简称“两湖一库”)和贵阳环城林带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案件,统一环保案件司法管辖权和司法尺度,有利于人民法院突破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干扰,独立审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两湖一库”和贵阳环城林带,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两湖一库”污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治理、对“两湖一库”环保违法案件处罚不力等问题,有利于“两湖一库”治理和保护长效机制的形成,促进“两湖一库”治理和保护法治化的实现,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破坏环境就是犯罪的浓厚氛围,是一次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审判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和实践,在专门环保司法机构的建立、司法管辖权及范围的调整、司法职权的配置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对于深化司法_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山绿水,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环境保护人民法庭办案情况分析。
    环境保护人民法庭现有庭长1人、副庭长2人,专门审判人员3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其中有法学硕士3人。据了解,环境保护法庭从成立至今一年半的时间内,共受理审结各类环保案件140余件,其中,(1)刑事案件90件,分别是盗伐林木25件,滥用职权5件,贪污受贿2件,滥伐林木14件,失火28件,放火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5件,玩忽职守3件,非法采矿1件。共判处罪犯100余名,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含3年)的罪犯13名,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28名,判处拘役罪犯7名,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50名, 管制1名,免予刑事处罚4名,检察机关撤诉1人。(2)民事案件27件,涉案标的近千万元,涉及大气、噪声、水、粉尘等各种环境因素。共审结15件,未结12件,调解结案4件,调解后撤诉5件,调撤率达60%。(3)环保行政诉讼案件1件。(4)执行案件10件。(5)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1件。在环保法庭受理的案件中,辖区以外的案件有93件,占收案的比率为79.5%。其中,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案件有12件(民事2件、行政1件、刑事4件、行政审查3件、行政非诉执行2件),其余为涉及山林保护的环境案件。
    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有:
    一是“福海生态园”破坏环境案。2008年8月27日,环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北京福海福樱石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和罗忠福等相关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一案,经过认真细致的审理,环保法庭当庭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si拗腋#ū本└:8SJ虏牧峡萍挤⒄褂邢薰径鲁ぃ┑?0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单位判处100万元的罚金。该案8月11日立案,同月28日审结,充分体现了环保法庭高举法律武器,保卫青山绿水的决心和信心。
    二是环境保护征收排污费犯罪案。原清镇市环保局局长杨贵斌在任期间,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排污费应当据实、足额、全面征收的相关规定,与辖区企业协商收取排污费,导致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国家应当征收的5700余万元的排污费仅征收了1100余万元,造成巨额国有财产的流失,直接减少了国家用于污染治理的费用,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的影响。环保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贵斌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在环保系统引起巨大反响,使环保行政部门认识到,在保护环境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并非只有贪污、受贿才构成犯罪,类似这种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一样也会构成犯罪,也将受到刑事处罚。对破坏水资源治理工作的犯罪分子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三是灾后破坏林业资源犯罪案。2008年4月14日,环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雪凝灾害后首例涉灾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舒正鹏系清镇市王庄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其奉命到王庄乡王庄村核实凝冻期间林木受灾情况。舒正鹏借机向王庄村干部提出,要求王庄村将砍伐的林木出售给其弟牟利,并告诉村干部可以砍伐200株。当村干部向舒正鹏询问砍伐林木是否需要申请或报告时,舒正鹏答复其以砍伐受灾林木为名义,无需报告。在确定砍伐的范围时,被告人舒正鹏明知将要砍伐的杉木不是受灾林木,却不予制止。在将砍伐的林木运送出山被护林人员查获时,其弟电话通知了舒正鹏,舒正鹏随即赶到现场,欺骗护林人员,称砍伐的是受灾林木,使舒正龙砍伐的林木得以放行并运送至木材加工厂进行加工。同月25日,清镇市林业局准备到王庄乡王庄村现场检查林木受灾情况,被告人舒正鹏为逃避查处,便电话指使他人用树枝掩盖砍伐的树桩,还通过手机短信指示不要承认滥发林木一事。环保法庭当庭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舒正鹏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服判,未上诉。该案审理周期仅为10天,在庭审现场,环保法庭组织400余名干部群众旁听,同时安排清镇市11个乡(居委会)、299个行政村的干部群众通过远程教育网在各分会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从上述数据及案件可以看出,环保法庭成立以来所受理的环保诉讼案件,尤其是环保刑事案件增速较快。据了解,贵阳市两级法院2006年以来所受理的环保民事案件只有7件,而且环保侵权案件极少。环保行政诉讼案件除清镇市人民法院1999年受理审结的41件渔业养殖户不服环保部门要求限期搬迁网箱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外,未受理审结一起案件。刑事案件只有清镇市人民法院在2007年环保法庭成立前受理审结一起1案3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环保刑事案件虽然上升,但多为涉及贵阳环城林带即破坏林木方面的犯罪案件,并且没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而涉及破坏林木的犯罪案件以及涉及环保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环保法庭成立前一般归犯罪地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从这个角度来讲,环保刑事案件也算不上快速上升。另外,据了解,自1997年我国新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至今,全国只有几十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发生,虽然环保法庭成立一年半以来受理审结的污染侵权民事案件有27起、环保(主要是破坏林木)犯罪案件90起、环保行政诉讼案件有1起、环保行政非诉审查有11起,执行案件有10起,但与“两湖一库”流域内有60多个污染源及其他环境实际破坏、污染状况是不相适应的,这就充分说明环保行政执法、环保民事诉讼包括公益诉讼、环保行政诉讼以及环保刑事诉讼_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创新,环保法庭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环保法庭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
    一是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环保法庭成立以来相继与省、市环保局、“两湖一库”管理局、检察机关进行座谈,介绍环保法庭的工作职责和受理案件范围,宣传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相关机关达成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共识。2007年12月27日当庭审结宣判了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侵权损害纠纷一案,被告服判未上诉。之后 ……(未完,全文共15722字,当前只显示37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从首家环保法庭的运行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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