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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加强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社区(街道)社保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行为,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强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或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外开发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㈠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主要指人力资源开发协管、社会保险协管、培训就业协管、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劳动关系协管、交通协管、环保监察协管、城市管理协管、民政低保协管、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城市规划协管、环境卫生协管、广电设施维护协管、房产管理协管、计划生育协管、文化市场管理协管、教育“两基”协管和环城绿化带协管等岗位。
㈡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岗位。主要指报刊收发、驾驶、门卫、文印、保洁、保绿、医院护工、学校食宿管理、学校保卫和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㈢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3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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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按本通知招聘安置程序及时补充。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及条件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具有本特区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有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吃苦耐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即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就业局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失业人员:
    ㈠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㈡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㈢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㈣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㈤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㈥就业困难的大学生;
    ㈦省市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公益性岗位中的保洁、保绿、报刊收发、门卫、车辆看管、路灯看护、免费公园管护、敬老、停车场管理等岗位,原则上安置文化程度较低或年龄较大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其它岗位特别是协管岗位应重点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招聘安置程序
    用人单位申报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申报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认定后,应及时拟定招聘方案(具体包括拟招聘人数、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报人社局审核通过,方可招聘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3个月内未录聘人员到岗的,原开发岗位自然清除。
    一次性招聘安置人数较多或聘用条件较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人社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用人单位自己组织招聘的,应按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条件,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一次性招聘安置人数较少或聘用条件较低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或人社局组织推荐。
    凡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张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到本人所在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或社区社会保障站或县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岗位申请,领取并填写《求职登记表》,通过县人力资源市场公开招聘安置或由就业困难人员持县就业局开具的“公益性岗位推荐安置介绍信”,直接到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聘就业。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培训
    用人单位确定拟录人员后,县人社局或用人单位应结合用工标准和岗位需要,根据“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准入要求,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六、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聘用管理及政策扶持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人员。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及时安排上岗,收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建立用工花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备查,并按照《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持下列材料到县人社局进行就业登记,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㈠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
    ㈢劳动合同复印件;
    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㈤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㈥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登记表。
    用人单位变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或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通知》规定,持有关材料到就业局办理变更、解除或终止备案手续。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执行。聘用期不得少于一年,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办公地点由用人单位确定并配备办公设备。 各类协管员的业务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由社会保障业务部门指导和管理,其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业务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由用人单位直接指导和管理。办公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由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补贴组成。除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经费外,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工作量,原则上给每人每月另行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工资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后,于每月或每季度未后的6日内,到就业局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必须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属个人部分的由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承担;属单位部分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后,于每季度末后的6日内,到就业局申请拨付社会保险补贴。
    对聘用的公益性安置人员,人社局按照有关要求为其建立聘用档案,将其求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社会保险缴费依据、 ……(未完,全文共5600字,当前只显示26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加强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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