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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流程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行为,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标准。 第三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工商所(包括基层工商分局,下同)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行使执法权;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应当根据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各类执法人员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在职公务员,并持执法证执行公务。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第五条 行使执法权,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第六条 坚持效能原则,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各类执法行为的网络化管理,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社交活动。 第九条严格执行执法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以及提起行政诉讼权。 第十一条建立执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和回访制度,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依法设定、由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2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二十六条市场巡查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具体实施,县(市)区工商局、市局直属行政分局负责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市工商局对市场巡查进行督察。 工商所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划分网格,按照“定区域、定专人、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开展市场巡查。 第二十七条市场巡查应符合以下工作要求: (一)确定责任人,明确巡查任务。 (二)设定巡查路线与范围。 (三)携带必要的法律文件、检查证件、工具、票据及有关登记簿、文书等。 (四)应按照规定的巡查区域和任务开展市场巡查。 (五)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巡查记录,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每月应对巡查情况进行讲评、小结。 (八)巡查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经济户口”档案,充实“经济户口”管理内容,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八条严格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按要求适时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组织商品抽样检测,应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所需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承检单位工作人员共同抽取。 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在《抽样检测工作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以承检单位的检测结论作为判定监测商品质量的依据。 第三十条检测结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被监测人。被监测人对检测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并保证公布信息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充分利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等形式依法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管,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办案程序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建立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体系,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收取行政性规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三)开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四)按照规定及时解缴省级财政汇缴专户,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五)建立收费收缴稽查监督制度,确保各项行政性收费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公平交易机构负责行政处罚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实清楚。包括案件的主体事实、行为事实和结果事实。 (二)证据确凿。每个证据都要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要反映出必然的内在联系,形成证据链,并且结论是唯一的。 (三)定性准确。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定性;正确处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竞合关系。 (四)处理恰当。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内;正确行使_裁量权。 (五)程序合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各类办案文书、凭证要规范和完备。 第三十七条立案 (一)除依法可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外,应当立案,适用一般程序查处。 (二)应先立案,后调查检查。 (三)办案机构在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立案手续,不得在调查终结时补办立案的审批手续。 (四)立案查处的案件,应由办案机关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未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指定或批准,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 (五)办案机关应当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在立案时确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 第三十八条调查、检查 (一)案件承办人均应首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在询问(调查)、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在案。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有法定依据; 2、不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不得涉及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和场所,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4、封存、扣留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封存、扣留文书; 5、扣留物品应当在24小时内入库,办案机关对扣留物品应集中管理,统一设立扣留物品专库(除偏远工商所经批准可设立扣留物品仓库外),不得由办案机构自行保管; 6、封存、扣留物品经查不属于违法物资的,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封存、扣留审批手续,退还当事人; 7、封存、扣留物品除依法应当没收的外,应当在法定的封存、扣留期满时及时交还当事人,不得超期封存、扣留物品; 8、扣留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使用; 9、扣留物品的出库、处理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调查取证 1、重点围绕证明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五方面事实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3、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 4、证据的调取程序和制作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5、案件承办人应在其调取的证据上签名并注明来源和日期。 (四)抽样 1、涉案物品需要鉴定的,应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根据检验需要的数量抽样取证,共同对样品加封,认真填写《抽样取证记录》,由执法人员送交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备份留存;特殊物品应由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员直接到现场抽样。 2、各种物品的抽样方法,应遵循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委托鉴定。办案机关应对法定检验机构 ……(未完,全文共6602字,当前只显示31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流程管理暂行规定) 上一篇:工商系统创建五无监管区工作规范(2) 下一篇:工商局机关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相关栏目:工商 银行 金融 政府 行政 管理 执法 法律 法制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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