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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县(区)级基层工商部门一项新的职能,××市工商局××区局从2010年第一季度开始,将其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开展,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工作指引和抽样工作经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系列实务操作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并探析相应解决办法。
  一、开展食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做法
  国家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食品抽样检验制度》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了较为宏观、较为原则的规定,但未能涵盖所有的实务操作内容,××区工商局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包括:参照省、市局关于商品质量监测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现场抽样、项目检测、出具检验结果等程序和相关文书的使用规范;通对比检验资质、经验、检测力量等条件,选择了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cnas)认可、技术力量雄厚、检测经验丰富的机构承担抽检工作;在兼顾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地选取了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添加剂含量、重金属含量等强制性卫生指标项目进行检验;及时按照要求向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和标称的生产者送达了抽检结果,向区食安委、卫生局等职能单位通报了抽检情况,向上级局报告了抽检情况,并在区局外网发布了相关抽检信息;检验结果“出炉”后,及时组织力量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措施,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追踪索源,防止不合格食品的继续流通。
  二、食品抽样检验实务操作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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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工作中要坚持两个“合理”,一是合理安排抽检工作。结合省内工商部门抽样检验结果互认的实际,在年度定期抽样检验工作当中,同一辖区内部抽检的食品、相邻辖区抽检的食品应当避免重复,被抽检对象(即经营者)也应当避免重复。二是合理安排时间。如抽查应节食品,应当预留充足的时间使抽检结果可以在节前公布,供群众作为消费参考。
  2.依法依规选好承检机构和查验资质,索取相关证明文件。鉴于现阶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公布检验机构名录的情况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规定,所选取的检验机构一般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国家认监委授权而颁发的《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徽标为“ ”,或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徽标为“”,或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徽标为“ ”,上述徽标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加入证书号、有效期,可以通过证书号查询是否具备检验能力,承检人员则具备资格证书,委托机构应当索取以上资质文件备查。选择承检机构要对比抽检经验,经验丰富的承检机构不仅能高质量地完成检验工作,并能为抽检工作提供有益建议,使抽检工作少走弯路;同时要做好委托手续,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文件、制作并交付抽检文书(包括工作单和抽检通知书),承检机构的委托工作可以考虑借助“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招标,以年度为单位,引导相关检验机构提供抽检方案,对比计划、项目、费用等方面指标,择优选取。
  3.合理选取抽样检验项目。目前,很大一部分工商执法人员和食品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方面注重的是食品质量指标项目。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应当符合的是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因此,应当转变观念,变专注“食品质量”为专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项目应当围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选取。抽样检验项目的选取可以听取承检机构的建议,但必须强调不能完全选择质量指标项目,还应当选取与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的卫生指标项目和相关行业标准项目。
  (二)认真细致,实施现场抽样。
  1.分工配合。在食品现场抽样工作中,工商部门、承检单位、被抽检单位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各方不能乱作为也不能消极对待。具体来说,工商部门主要承担协调和配合工作,协调工作包括选取被抽检单位、向其送达《抽检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抽样过程顺利实施等,配合工作包括陪同承检单位抽样及作为抽检工作人员在相关文书中签名。承检单位主要承担具体抽样工作,严格按照采样的国家标准进行取样,采样过程不受工商执法人员或被抽检单位的干预,即承检单位对抽取食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抽取的方式等有决定权。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没有相关资质,工商执法人员不能贪图方便,自行采样送到承检单位进行检验,否则检验的结果就丧失了有效性和代表性。样品抽取后承检单位应当制作《抽样工作单》。被抽检单位主要承担配合工作,派出工作人员陪同抽样,提供食品的进货数、存货数、销售单价等相关信息,同时享有对抽样工作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对工商部门或承检单位的违法抽样行为提出异议。
  2.合理确认被抽样食品的相关信息。在现行抽检工作规则中,抽检结果的效力仅限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食品,因此,弄清经营者的进货数量和存货数量是抽检工作中重要的一环。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食品的“批次”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批次”的概念,“批次”是通俗的讲法,法律法规只有“批号”的概念,但“批号”不等于“批次”,不能认为同一批号的食品就是同一批次的食品,因为批号是“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按照《食品安全法》,生产批号不是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同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规定生产批号是推荐标注内容。因此,要判断食品是否同一批次,最主要的标准是食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抽样食品样本的进货和存货数量必须以同一生产日期的为标准。一般情况下,预包装食品有大包装和小包装两种包装形式,小包装则是最小的销售单位,同一大包装中的小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是一致的,因此可以从大包装的数量入手确定进货和存货数量。对于生产日期精确到“时、分、秒”的食品,建议以“日”为标准进行判定。
  (三)有理有据,谨慎发布抽检信息。抽检信息的发布是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抽检信息发布必须有理有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议从如下方面入手:
  1.确定发布平台。信息发布必须考虑受众的范围,作为基层工商部门抽样检验工作的结果,其影响力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信息发布平台建议限于当地媒介平台,如地方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部门对外的公告栏等。
  2.确定发布范围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抽检信息发布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广大消费者,三是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3.确定发布时间。承检机构应当在初检结 ……(未完,全文共4928字,当前只显示273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基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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