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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出资违法行为与查处对策 |
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一直是工商登记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年,个人、机构借、垫出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部分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借款的名义将投资挪做他用。如何具体区分这些违法行为?怎样才能依法准确定性并作出正确处理?下面,笔者将结合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对公司出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理解 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出资不符合这些规则,即构成出资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处罚的出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 1、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已经“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是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主体,而且这个“登记”,不仅仅指设立登记,也包括增资等变更登记程序。 从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公司法》对公司存在的法定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注册资本既是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还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虚报注册资本而成立的空壳公司,在其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完全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9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变更登记也可能发生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特别是由股东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公司法》第201条对此类行为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恶意逃匿、撤回实际缴付用于出资的货币、非货币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成立后股东暗中撤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剥夺。 抽逃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属持续性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二、常遇到的出资违法行为的区分与法律适用 1、股东虚假出资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区分和法律适用。 尽管在实践中会发生股东不按章程规定出资造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形,特别是出现一部分股东真实出资且毫不知情另一部分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况,但同时具备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又虚假出资违法的,还是不太现实的。也就是说我们不可能既处罚公司又处罚公司股东。 首先,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在主观方面要求全体股东有合谋故意,如果一部分股东真实出资且毫不知情另一部分股东虚假出资,则不能认定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毕竟《公司法》没有设定股东相互监督出资的内容,只能认定部分股东虚假出资。 其次,公司成立前为办理验资报告,一般会设立临时帐户,这是一个过渡性的帐户,只进不出,不能用于经营。公司成立后会开立基本帐户,而基本帐户则是公司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的象征和载体。由此,从公司基本帐户中的投资款的进出情况,我们可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或股东虚假出资进行以下区分: (1)验资报告虚假不真实,没有以上提到的两个帐户,或者帐户内容也是假的。如果股东、发起人未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却要虚报注册资本,必然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私刻中介机构印章、伪造验资报告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非法的验资(评估)报告等等。上述行为均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注册资本重要事实的情形,股东不会也无法交付全部出资,当然也不排除部分虚报(部分交付部分不交付),但都应定性为虚报注册资本。 (2)验资报告是真实的,以上两个帐户均真实存在。情况一,如果全体股东出资是由非法中介机构垫资或期限为几天的短期非法融资,在公司成立后这种临时性资金无法由临时帐户转移至公司基本帐户,则公司不拥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基础,应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定性处罚;情况二,如果部分股东出资足额进入临时帐户,但公司成立后,没有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将出资转至基本帐户,则公司对这部分未进入基本帐户的资金不拥有所有权,无法用于开展生产经营,也无法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这部分资金数额就是股东虚假出资的数额,在公司开业首付或增资首付时,属于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在公司分期出资的后几期到位时,属于未按期交付或未按期足额交付;情况三,如果股东已经将出资转至基本帐户,但又违法从公司基本帐户抽回出资,则违法行为涉及抽逃注册资本,而不能定性为虚假出资。 2、股东在公司成立、出资到位后,采取借款的名义将投资抽回,进行其它投资,但收益不进入公司帐户情况的区分和法律适用。 股东将投资从公司借回后,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也可能以家庭成员的名义将这部分资金投资其他公司或股市等资本市场,但不论是谁持有此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收益均未上交公司。这就是区分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一般借款的关键所在。 由于股东将出资“借回”,使得公司的资金长期滞留在公司帐户外,不能参与公司的资金周转,股东将获得的利润中饱私囊,公司资本构成处于不实状态,违背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必须充足、维持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欺骗了社会公众,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股东的这种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明知和故意的特点,是比较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 3、由中介机构借、垫资金完成验资设立公司情形的区分和法律适用。 近几年,个别企业代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利益驱动下,对没有资金的股东,采取借、垫资金以出具验资报告的方式,骗取公司注册登记。而实际上这部 ……(未完,全文共4170字,当前只显示23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出资违法行为与查处对策) 上一篇:工商执法中的合理性原则探讨 下一篇:增创个体私营经济新优势促进经济大发展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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