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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执法办案中案件线索搜集及调查取证体会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早上好!
  按照局里的安排,由我向大家汇报近年来我在经济监督检查及执法办案工作中的对“案件线索”的搜集和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给大家作一次介绍。现在就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集合我个人在工作中的体会向大家作如下汇报,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的不谈法律条文,仅仅说说体会。有人问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干什么的,从事什么样的工作的。我说:“我的体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干两件事。干的第一件事是,确认经济主体,狭义地意说,就是对市场主体的进行确认,也就是给市场主体发执照、发登记证、发许可证等等来确认其主体地位。干的第二件事是,规范市场行为。就是我们从事的以经济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之一的“执法办案”工作。”
  那些市场行为需要规范,我狭意的认为市场主体从诞生到死亡的全部过程都在我们规范的范畴内,即从字号名称的使用到资本金的注入,从住所的选择到人员的加入,从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的采购到废旧物品的处理,从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从合约的签订到合约履行,从对客户的承诺到产品的广告、宣传,从开业到破产关闭等等。国家就此颁布了几百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说明需要规范的市场行为,法律中禁止的就是我们要规范的。具体说从市场主体诞生之日起,从有商品交换关系确立之时起,欢迎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承担了规范的责任。有人讲“规范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我个人认为那个是上层领导的事情,对于我们基层办案单位来讲“规范就是惩罚”。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对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的惩罚首先要依法,我个人认为我们执法人员的权力是法律给的,法律赋予我们执法人员的权力,我们应当穷尽使用,法律没有给的,我们一点点也不能跨越。“遵守法律”是一个执法人员最起码的素质。我们不能自己歪带着帽子,去纠正其他带帽子人。又回过头来说,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没有手枪、二没有手铐,三又不能用麻绳。那我们靠什么去惩罚不规范的市场主体的不规范的行为。我认为靠的是法律已经赋予我们的权力,靠我们执法人员的聪明才智,靠我们智慧的眼睛,靠我们勤快的双腿。一定能够及时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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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商业秘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案件和消费者申诉的侵权案件。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办案机构长期以来与公安、检察、法院及其他执法机构紧密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线索互转的渠道是畅通的,我们要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让他们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移送给我机构处罚,或者在他们处理的案件中获取线索来源。
  四、上级交办
  上级交办的案件来源广泛有人民来信、有其他机构移送等线索,上级有权部门指定下级管辖案件、委托调查的案件。
  五、当事人投案
  这一类情况多为共同违法的成员,往往因分利不均或者其他严重矛盾等后果,而投案,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多为大案。投案目的希望从轻处理等等。
  六、从系统内兄弟到位学习、交流获取的
  这一类情况是我们搜集案件线索的快车道。
  如何开展调查固定证据
  调查的目的及时了解案件事实,固定证据,确保证据
  真实充分,为案件定性处理打下坚实基础。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当事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处以惩罚;没有案件当事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案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可以处以惩罚。一定要注意“重证据,轻口供”。
  证据调查必须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原则,
  二是遵守法制的原则。
  在证据调查中,一定不能凭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不能先入为主。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能非法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力。严禁刑讯逼供或采用威逼、引诱、欺骗的手段获取证人证言。
  办案人员独立依法办理案件不受非法干预
  只有坚持上述原则才能确保查明案件事实,才能可靠的证明案件事实。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要合法,符合法定形式。收集合法证据要只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证据客观性,二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即证据关联性,三是证据必须是来源和形式合法的事实即证据合法性,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三者的关系,体现了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收集什么形式的证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对证据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说明,这里我就不展开介绍了。(我下面就会对证据中,现场检查和现场笔录的制作再作详细介绍)
  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案件中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_资料应当附有该_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下面就会对证据中,现场检查和现场笔录的制作再作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
  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在这里我主要说说证据效力的问题,我们在执法活动中应该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收集什么样的证明效力才高。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中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下列事实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 ……(未完,全文共9598字,当前只显示38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执法办案中案件线索搜集及调查取证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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